Tuesday, December 15, 2009

新加坡‧攜151萬入新加坡沒呈報‧大馬籍錢幣兌換商坐牢罰款

(新加坡)一名大馬籍年輕錢幣兌換商攜帶總值63萬元(151萬2000令吉)的超額現款和現金支票入境,卻沒有據實呈報,被法庭判坐牢兩週和罰款3萬元(7萬2000令吉)。

被告劉建仁(譯音),26歲。

他面對30項控狀,其中29項指他於今年5月21日至6月15日,前後10多次攜帶超額款項進出新加坡,卻沒有呈報。另一項指他虛報數額。

法律規定,任何人攜帶超過3萬元(包括現款或支票)進出新加坡,都必須呈報,否則將被控抵觸貪污、販毒和其他嚴重罪行(充公利益)法令。

20多次進出獅城沒呈報

主控官說,今年6月15日下午3時50分,被告從兀蘭關卡入境時,執法人員從他的汽車司機座位下搜到一個黑色袋子,內有總數合折63萬6982新元的現款和現金支票,包括新幣7萬5628元、馬來西亞令吉689元,以及10張總值135萬余令吉的現金支票。

被告沒有呈報攜帶這一大筆超額款項入境,過後被執法人員查問時,還虛報只攜帶5萬3500元現款入境。

調查顯示,被告在案發前,也曾將同樣的10張現金支票藏在車上,前後總共20多次進出新加坡卻沒有呈報。

被告向法官求說,他是幫朋友把錢帶來新加坡,錢被當局扣留後,朋友曾去騷擾他在大馬的父母,他父母因此還得用積蓄還錢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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