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新加坡人在馬來西亞出車禍,如果涉及馬來西亞註冊的車輛,應在哪個國家展開索賠行動?
代表馬來西亞汽車的保險公司,就為了訴訟地點,打了四輪官司。最高法院上訴庭早前發表判詞,裁決索賠地應該是在新加坡。
不過,上訴庭告誡說,訴訟人如果以為在新加坡打官司就能獲得比事發地更高賠償的話,那可不一定,因為損害賠償金額可能由事發地的法律來決定。
等待一個恰當索賠案
由兩個上訴庭法官趙錫燊和維克拉惹組成的二司,今年5月駁回上訴,早前發表判詞。
根據傳統情況,一般訴訟人獲得的賠償,都以訴訟地的法律為依據。但二司持上述不同見解,認為這並非真實的情況。
二司表明,這是個開放式、有爭論的問題,他們還得等待一個恰當的索賠案,才能作出實際的裁決。
這起車禍發生在前年1月21日。馬來西亞司機吳宣喜(42歲)在柔佛開車時撞向新加坡人張澤德的汽車後部,導致後者的頸椎和大腿軟骨受傷。
事發時,張澤德身懷六甲的妻子和兩歲多的女兒也在車上,她們都受了傷。
張澤德過後在新加坡就醫和修理汽車,吳宣喜被馬來西亞交警罰款300令吉(約120新元)。
張澤德到初庭,就吳宣喜的疏忽行為提出索償申請。代表他的律師蒂瓦莉認為,張澤德和他的4名證人(包括兩名醫生、修車員和測量師)都在新加坡,索償案在新加坡審理會比較方便。
可是,吳宣喜的保險公司Pacific&Orient Insurance Co通過律師周美玲向法庭申請,要把案件轉到馬來西亞審理,因為車禍是在馬來西亞發生,唯一的證人吳宣喜也在馬來西亞。
保險公司的這項申請原被駁回,後來獲准,第3次被推翻,第4次無法再翻身——訴訟地被確定在新加坡。
兩造都認為,馬來西亞法庭的裁決額應該比新加坡法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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