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8, 2009

新加坡‧李顯龍李光耀被誹謗案‧《遠東經濟評論》上訴駁回‧高庭擇日決定賠償額

(新加坡)三司上訴庭週三(10月7日)駁回即將在2個月後停刊的區域英文時事雜誌《遠東經濟評論》(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的上訴,認為它在2006年刊登的一篇文章的確因影射李顯龍總理和內閣資政李光耀貪污,而誹謗了他們的名譽。

在上訴庭維持高庭的即席判決後,高庭將擇日開庭定奪《遠東經濟評論》的總編輯雷斯塔爾和出版公司須對李顯龍和李光耀的名譽損失作出多少賠償,以及它所應支付的堂費及律師費。

2個月後即將停刊

總部設在香港,已有63年歷史的《遠東經濟評論》由於廣告收入減少和讀者持續流失,母公司道瓊斯公司9月宣佈它將在12月停刊。既然快要停刊,那訴方該向誰索賠,兩位領導人的代表律師受詢時,表示目前不便置評。

大法官陳錫強代表上訴庭法官發表的判詞,指上訴庭同意高庭法官的法,認為一般人在閱讀這篇文章時,都會認為文章是在影射新加坡政府跟NKF基金會前主席杜萊一樣,有貪污的嫌疑。他們也會知道文章是在影射兩位領導人跟杜萊一樣,利用誹謗官司去扼殺反對者的聲音。

辯方在上訴時引述了一起2001年發生在英國的判例,指一個負責任的媒體有權刊登涉及公共利益的內容,即使這些內容可能會對別人造成誹謗。這種新的有限特權被稱為雷諾茲特權(Reynoldsprivilege)。

李顯龍和李光耀是在2006年8月入稟法庭,指《遠東經濟評論》在2006年7月號中所刊登的一篇介紹徐順全的文章內容,對他們構成誹謗,要求《遠東經濟評論》總編輯雷斯塔爾和出版公司作出名譽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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