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男子起訴曾與他同居6年的富婆,要求對方買下過去送他的公司股份;法庭最後裁決男子可獲得5家公司當中4家的40%股份,而富婆也須買下這些股份。
但起訴人林志壯(40歲)不能獲得第5間公司任何股份。他擁有這家公司的0.001%股份,被他起訴的富婆陳淑娟(46歲,商人)曾在今年6月向他出價要買下股份,但他堅持他有權獲得當中40%股份。
司法委員羅賜安在判詞中指出,起訴人只在公司扮演“周邊”角色。答辯人為他“製造工作”,避免被他覺得她把他當成小白臉。
羅賜安司法委員認為答辯人的一些行為確實欺壓了身為小股東的起訴人。
富婆被令購買的股份,股價將交由獨立估價師估算。起訴人之前要求以450萬元(1080萬令吉)脫售公司股份。
司法委員羅賜安在111頁判詞中指出,起訴人林志壯從不是陳淑娟所成立公司的真正合伙人。他取得的股份是陳淑娟贈送給他。雖然他分文未付,但還是公司股東。
林志壯聲稱,他和答辯人在2003年的協議,兩人的股份比例為60%(答辯人)和40%。
陳淑娟公司內欺壓男子
他聲稱陳淑娟在5間合夥公司裡欺壓他,不但革除他的執行董事職位,也不准他參與管理公司,更不分發股息。他因此起訴陳淑娟和5家以“iPreci ation”為名的公司,要求高庭下令辯方以合理價格購買他名下的股份。
陳淑娟曾在2005年獲頒“新崛起最佳旅遊業傑出企業家”獎。她成立的幾家以“iPrec iation”為名的公司經營物色和售賣藝術品的生意。
林志壯也指陳淑娟挪用公司800萬元,並指出公司有餘款1000萬元,陳淑娟卻不分紅。
稱林志壯非真正合伙人
陳淑娟則辯稱公司是她創立,林志壯不是真正合伙人。她是看在兩人的關係而把股份分給他。
司法委員同意是陳淑娟帶動公司業務,陳淑娟有專長、人脈和熱忱,公司的資金也是她所注入的。
陳淑娟原籍香港,1997年底結束當地的畫廊生意到新加坡,在卡拉OK酒廊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起訴人。兩人後來成為密友,並在1999年同居。不過,他們維持六年同居關係後,在2005年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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